利用“影子”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实际出资人操控公司,在公司工商登记中指使亲友(甚至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充当股东、监事等,一旦出现债务即便被信用惩戒也与实际出资人无关。
利用虚假抵押。将不动产虚假抵押在他人名下,利用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达到保全资产的目的。
利用公司分立。就是通常所说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空架子来应付债务。
利用对外投资。以有效资产作为出资投入新的公司,用新公司的股权替换原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利用原公司的空壳和新公司的股权难以变现来拖延、逃避债务清偿。
低廉出租资产。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或个人,将原企业的骨干人员、业务转移到新企业。新企业向原企业交低廉租赁费,除非出现企业破产,否则很难执行已租赁的资产。
破产逃债。在债务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利用破产进行彻底逃债,然后再以隐名股东身份方法重新成立公司。或者“破产不停产,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的方式,将债权人无限期拖下去,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
利用虚假诉讼。主动设计诉讼,指示他人起诉自己,快速进行执行程序,通过执行转移财产。
租赁合同 合作协议 合伙协议 公司收购 个体工商户转让 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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