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服务合同
(自持物业未开业)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1甲方为 之产权持有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对 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全面经营管理的权利,且未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企业从事该购物中心的经营管理服务。
1.2乙方为专业从事购物中心经营管理并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独立企业法人,受甲方委托,独家对 (下称“项目”)提供全程商业委托经营管理服务。
1.3鉴于购物中心管理的特殊性,为提升项目的管理服务品质,并明确双方在经营管理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划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委托服务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
2.2物业类型: 购物中心,该项目所在建筑物的土地用途为 用地,房屋类型为商品房,结构为 ,包括购物中心及停车场部分(如有),该项目的配套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走道、公共区域、外广场、屋顶平台等。
2.3坐落位置: (详见附件一:项目平面图)。
2.4项目面积:包括自持购物中心部分及车库(详见附件一)。其中,购物中心建筑面积: ㎡;车库建筑面积(如有): ㎡,以上数据以测绘机构最终报告载明面积为准。
2.5委托面积:包括自持购物中心部分及车库(详见附件一)。其中,购物中心建筑面积: ㎡;以上数据以双方最终确认的为准。
2.6约定交付日为: 年 月 日;
2.7约定开业日为: 年 月 日。
第三条 委托服务模式
甲方负责组建甲方商管公司,并授权该公司作为项目经营主体(包括项目的经营与物业管理),承担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开业、运营、物业管理等所有经营职能。甲方授权乙方独立管理甲方商管公司且拥有项目的独家经营权,不受甲方干涉。
3.1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筹备期内,乙方为甲方或甲方商管公司提供商业咨询、招商代理、开业筹备服务,并以甲方或甲方商管公司名义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和收取经营相关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与租赁或联营相关的所有收益等,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
3.2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运营期内,乙方为甲方商管公司提供运营服务,并以甲方商管公司名义开展运营管理,甲方商管公司作为项目的经营主体,负责收取项目全部经营收入,并负担项目运营成本,甲方商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服务费。
3.3合同约定应该由甲方商管公司支付给乙方的费用,甲方亦承担支付义务。
3.4在本合同委托期间,甲方须保证甲方商管公司对项目的经营权,不得以股权转让、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任何方式或理由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与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正当权益。
3.5隶属甲方经营本项目的员工,在本合同签订后,劳动关系转为甲方商管公司人员,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将甲方商管公司的印章交由甲方商管公司人员管理,甲方商管公司的账户由甲方商管公司进行管理。乙方通过甲方商管公司的授权体系对甲方商管公司进行全权管理。
第二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四条 委托服务期限
本合同项下委托经营管理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委托服务阶段
5.1.筹备期。自 年 月 日起,至项目实际整体开业之日止(合同2.6约定的开业日如与实际开业日不一致的,以实际开业日为准,实际开业日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定)。筹备期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七条至第九条的约定提供商业咨询、独家招商代理以及开业筹备服务。
5.2.运营期。自项目实际整体开业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运营期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第六条 续约
于合同期届满前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就是否续约进行协商,双方续约的将另行签署委托经营管理服务合同。若甲乙双方无法在本合同到期前签订新的委托经营管理服务合同的,则本合同自到期之日自然终止。
第三章 筹备期的委托服务
第七条 商业咨询服务
7.1.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本项目招商启动止,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商业咨询服务。
7.2.委托服务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三: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7.2.1商业定位与业态规划。
7.2.2商业设计与工程顾问。
7.3.委托服务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完成本合同7.2条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工作,甲方应给予必要和积极的配合。
7.4.委托成果提交
......
......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