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协议
(对方操盘)
本合作开发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 年 月 日,甲方报名参与 省 市 区 地块项目的公开竞买(挂牌编号: ,下称“目标地块”或“本项目”)并竞得本项目。甲乙双方有意以股权方式按本协议约定合作开发本项目。
2、甲乙双方知悉并接受目标地块出让文件、规划设计条件等所有内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的合作开发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地块的基本情况
1.1 目标地块名称: 。
1.2 目标地块位置: ,四至范围: 。
1.3 目标地块规划指标:目标地块土地出让面积 ,容积率 ,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 ,绿化率 (最终数据以目标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批复规划方案为准)。
1.4 规划用途: ,出让年限: 。
1.5 目标地块土地出让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支付期限为: 。
第二条 合作方式
2.1 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以股权合作方式共同开发目标地块。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发目标地块的投资比例为 %: %,双方按此投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或“公司”),专门负责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
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投入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款、股东借款(包括土地出让金、项目开发建设资金等),构成双方对项目公司的实际投资比例,若项目公司工商登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本条所述不一致的,则双方间权利义务以本条的约定为准。
2.2 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由甲方主导并操盘;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由 方合并, 应配合 满足并表要求。
第三条 项目公司设立及股权变更
3.1 双方同意项目公司以目标地块竞得方,即甲方名义设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由甲方全额认缴,待项目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具备转股或增资后,由甲方通过股权转让或项目公司增资形式最终实现甲乙双方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符合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比例。在乙方取得项目公司 %股权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日内由甲乙双方根据股权比例分别实缴注册资本金。
3.2 如当地政策允许双方直接设立项目公司承接目标地块开发的权利和义务的,双方可以直接设立项目公司,并按本协议第2.1条约定比例认缴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实缴期限。
3.3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内缴纳出资或增资的,除继续向项目公司足额缴纳外,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缴纳金额的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如双方均有违约的,则按本条约定向对方互相承担违约金。
3.4 任何一方对转让或受让股权、认缴增资等事项需要获得授权、许可、或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履行特定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所需的上级单位审批、资产评估、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等),由该方负责完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3.5 项目公司名称应同时体现双方的名称,具体名称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6 甲方已向主管政府部门缴纳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该竞买保证金依据本协议约定应由双方根据股权比例分别承担,即甲方应付人民币 元,乙方应付人民币 元,现乙方应付竞买保证金已由甲方代为垫付,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并完成工商登记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归还甲方该垫付资金并按年利率 %支付资金利息。
3.7 项目公司在办理股权转让或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时,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修改公司章程,变更项目公司董事人员及监事等人员。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
4.1 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分别按照 %、 %的股权比例承担目标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合称“土地出让金”)。
4.2 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第3.1条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前,暂由甲方全额支付,待甲乙双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 日内由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替乙方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并按年利率 %向甲方支付利息。如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第3.1条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支付,则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对等同时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支付。
双方同意,双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土地出让金的支付,项目公司按照 %向双方股东支付利息。双方完成上述资金提供的,甲乙双方与项目公司另行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就有关利息支付事宜予以明确。
4.3 任一方逾期提供土地出让金,导致项目公司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款项的,除继续提供资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需向主管政府部门支付逾期滞纳金或违约金等)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逾期提供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导致出让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收回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则该方除了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目标地块成交价的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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