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协议
(合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在 共同订立。
(1) (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为 。
(2) (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为 。
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一方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视文义要求而定。
鉴于:
。
因此,双方有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新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设立公司
第一条 新公司基本信息
双方一致同意,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拟),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公司注册地址为: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
第二条 新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业务范围将包括 (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的为准,如涉及特殊行业管制需申请许可的,由双方协商推进申请)。
第三条 设立新公司的目的及宗旨
为了有效整合甲、乙双方业务资源,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成立 有限公司,以承担将相关商机转化为可操作的商业项目的具体工作,谋求共同发展获取共同利益。
公司宗旨是 。
第四条 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 公司章程
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体现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双方的出资额为:
甲方以货币出资认缴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为 %。
乙方以货币出资认缴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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