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总承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 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劳务分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或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其它项目。
分包方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合同价款(包括工程变更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书面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约定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整个工程完成竣工备案并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起计算。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3)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4)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
第三条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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