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
(适用于一般企业债权)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转让方与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协议》,将自有资金人民币 元借予债务人,由此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截止 年 月 日(即基准日),债务人尚有人民币 元(小写: 元)尚未偿还,同时欠付利息人民币 元(小写: 元),因债务人向债权人报告重大经营变动,存在债务偿还风险,已形成不良。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转让、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受让上述“债权”(定义见下文)之上的所有权利、权益,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 “债权”,系指编号为 《 合同/协议》项下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与主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转让方在资产文件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诉讼费用的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相关权益。债权的具体信息见本协议附件《债权信息表》。
1.2 “债权文件”,系指与债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协议》、借据、《保证合同》(含保证条款,下同)、《抵押合同》(含抵押条款,下同)、《质押合同》(含质押条款,下同)、他项权证、催收凭证、生效裁判、和解协议等,以及与上述文件有关的任何修改(如展期等)或补充文件。
1.3 “义务人”系指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承继人。
1.4 “双方”系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共同称谓。
1.5 “基准日”系 年 月 日。
1.6 “转让日”系指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之日(注: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应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自该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
1.7 “担保人”系指在债权转让前和/或转让后为债权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8 “重大事项”系指以下任一事项:
(1)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或所做的一切声明和保证在主要方面不真实准确。
(2)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为避免歧义,“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指“转让方及其、债务人及其或担保人及其”,下同)控股股东出现重大股权变更,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破产、重整、关闭、撤销、经营严重恶化,主要财产被查封、处置,对金融机构违约或对其他债权人重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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