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协议
(1—4级伤残)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作为乙方的员工,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工作时,因 原因发生伤害,伤害经 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 。 年 月 日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乙方的本次伤害认定为工伤,此后乙方经劳动能力鉴定为2级。
乙方伤前月平均工资为 元,甲方遵照乙方的要求以 元作为参保基数乙方办理了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现甲、乙双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甲方已为乙方办理了工伤保险,故乙方依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领取并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此款的支付时间及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为准,与甲方无关。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保障乙方的工伤保险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待遇,乙方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依法由乙方自行负担,该费用由乙方每半年提前向甲方支付一次。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若甲方选择注销,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将乙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次性计提社会保险费的,乙方应予配合办理。
三、甲方或/及乙方已支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护理费等,按医保(工伤保险)政策报销的部分,无论返还给甲方还是乙方,均归乙方所有,若返还到甲方帐户的,甲方应收到后次日内支付乙方。甲方此前已支付的费用经由医保(工伤保险)报销后,该部分报销费用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补偿。医保(工伤保险)实际报销的金额、时间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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