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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29项目委托服务合同

项目委托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称: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项目提供服务事宜,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服务内容
  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甲方将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委托乙方实施,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2.                         
  3.                         
  4.                         
  5.                         
  6.                         
  第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提交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根据项目服务内容,制定项目落地实施的具体方案(包括项目介绍、项目成员、项目进度安排、项目服务方式等),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实施。
  2.甲方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服务工作,如有变更,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委托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服务的起止时间为:         日起至

        日止。
  第四条 委托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此价款为本合同约定服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含税价款,具体服务项目及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2.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用: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项目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项目服务费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项目服务全部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项目服务费,即人民币      元整。
  (3)项目服务全部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项目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
  3.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开票信息:
  发票抬头:
  纳税人识别号:
  4.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项目的执行情况,随时提出服务改进建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执行。
  2.甲方为乙方提供项目服务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3.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4.乙方保证其具有承接项目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高质量提供项目服务。
  5.合同履行中,乙方应做好服务工作的文件归档和资料留存工作,在项目服务完成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结项报告,供甲方审核。
  6.乙方指定【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微信】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执行和与甲方的日常联络。乙方项目组成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应保证人员的稳定性,如有变更应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服务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3日内给予调换。
  第六条 服务评估及验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甲方提出意见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积极整改。
  2.服务工作全部完成后,甲方将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服务评估、验收结算工作,经验收合格签署书面文件,作为付款依据之一,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扣减相应服务费。
  第七条 服务成果归属与知识产权
  1.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使用的信息、资料、方案、图片等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产生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应排他的归甲方享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任何资料或服务成果。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者取得的对方的任何资料或者信息,均视为对方的内部信息、学术秘密或商业秘密,非事前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披露给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用途。该条款内容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九条 违约及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合同履行中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全部返还甲方,并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
  (1)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其违约行为,乙方未能及时改正;
  (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出现    次违约行为;
  (3)乙方为承接项目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虚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成员简历不实、不具有资质等);
  (4)乙方逾期完成实施方案约定的各阶段服务工作累计超过15日;
  (5)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的约定。
  3.乙方未按照甲方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各阶段服务工作的,或未按甲方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4.对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外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及送达
  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按合同签署页所列信息发送,相关联系信息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联系信息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4)任何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保密义务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相应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2.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3.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一方当事人未经另外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3.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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