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示标牌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制作、安装标示标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制作安装标示标牌概况
标示标牌名称 | 规格、尺寸 | 计量单位 | 材料要求、制作要求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标示标牌效果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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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计(大写): 元 ,最终以实际为准;本合同单价包括制作、配件、辅材、包装、运输、设计、安装(施工)、调试、配合、保险、安全、验收、质保等完成工作所需一切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若附件报价总金额与本合同制作安装总价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约定的总价为准。 1.2 |
第二条 质量、要求及保修
2.1制作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要求执行。安装(施工)质量按国家相关安装(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执行。乙方保证制作质量和安装(施工)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及设计要求,保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国家有关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2.2乙方对制作质量及安装(施工)质量负完全责任,保证安装(施工)后能够通过验收。
2.3保修期: 年,自安装(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保修期内,如甲方或者甲方委托单位已发出要求保修的通知,而乙方在保修期内未到现场履行保修责任的,则保修期相应延长至履行保修责任并符合要求之日止。
2.4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对不能维修或者无法维修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重作;逾期按每次 元累计计算违约金,同时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有权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以维修人员确认的数据为准)的 倍由乙方赔偿给甲方;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乙方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抵扣或者未留质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全部支付给甲方,逾期乙方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三累计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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