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简易版本三)
甲方(委托方):
乙方(加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甲乙双方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加工 产品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期限
1、本合同期限: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自 年 月 日止,到期如需要续签合同,双方在合同到期前30天完成续约手续。
2、合作期内,任意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如双方连续3个月未有采购行为(3个月内甲方未下订单或乙方未送货),则视为本合同已实际解除。
二、委托加工的产品
1、乙方同意利用其现有的加工生产能力为甲方加工产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代加工部分或全部转包委托他人。对于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产品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销售亦不得为第三方加工相同的产品。甲方不同意让步接受(减少价款)的残次品乙方应及时销毁,不得流入市场。
2、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为 ,甲方负责提供产品的样本及加工工艺及技术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样本和要求进行生产及采购,产品以双方共同确认并盖章封存的样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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