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
(私募基金类)
重要提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协议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协议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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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协议
本有限合伙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
(1)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
(2)各有限合伙人(如1.1.6条所定义)。
作为“普通合伙人”、与附件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统称为“各方”),有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本协议约定,共同持有 的合伙份额。
主要从事对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业务。
各方经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本协议: 。
1.1.2《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1.3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共同担任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4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1.1.5管理人:指接受合伙企业的委托,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服务事务的实体。
1.1.6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士,以及通过受让合伙企业权益而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人士。
1.1.7关联人:对于合伙人而言,其关联人应包括:1)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负责本合伙企业之投资业务的管理团队成员;3)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负责本合伙企业之投资业务的管理团队成员中任何一人或多人(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持有5%以上股权的实体;4)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所述自然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5)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或第5)项所述自然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1.1.8关联基金:指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管理的其他投资实体。
1.1.9管理团队:指普通合伙人、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之投资业务的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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