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买卖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用于一般废旧设施、物资的出售、拆除、运输一体合同,不适用与建筑物及电力等专属设备的拆除和迁移。
2、拆除工作如需专业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应明确约定拆除范围,对于特殊物资可约定特殊的拆除方法。
4、拆除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应明确约定责任归属。
5、拆除中发生的拆除范围之外物件、建筑物的损坏应明确约定责任归属。
6、违约金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其位于 的废旧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废旧设施、设备标的物
甲方将遗留在 地方的下述的废旧设备、设施出售给乙方,废旧设备、设施清单为 。
二、标的物总价款(大写) 元。
三、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额合同价款。
四、乙方作为废旧物资的收购和拆除专业人员,本合同签订时已对上述废旧物资进行了现场勘验,废旧物资的状况、性能、应使用的拆除和运输方式、拆除所需时间、水电气管线布局、可能影响拆除的因素、周边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构造及安全状况等已全部知悉,同时甲方已将废旧物资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拆除的情况已全部告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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